材料:1956 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拉开第二轮工资改革的序
幕。新一轮工资改革依然要求基本工资按照等级划分,新合营工厂企业也应用新的国家等级工资标准。“使熟练劳动和不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轻易劳动在工资标准.上有比较明显的差别”“适当扩大高等级工人和低等级工人之间工资标准的差额”。《决定》提出,必须改进企业奖励制度,强调“按劳分配”,将奖励与个人生产效率切实结合起来,达到“促生产”的效果。同时,对部分特殊时间内的工人工资作了明确的规范,还发布了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1957 年9月,工资改革基本结束。通过这次改革,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的工资制度实现了初步统一,各地区、各部门也统一了内部的工资制度。
----摘编自孙洁《1950年代工厂工资改革的利弊及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