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汉代司法制度以秦朝司法制度为基础,为适应新的形势又有不少新的发展。受黄老之学及儒家 等级特权思想影响,汉代设立了上请制度。凡宗室贵族及六百石以上的官员犯罪,一般的司法官员没有 权力擅自判决,须先奏请皇帝,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远近、责任官职的大小 以及对国家的贡献等,来减其刑罚。在审判程序上汉代创立了录囚制度。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录囚制度始于西汉,当时只是州剌史或郡太守每年定期巡视自己所管辖地区的狱囚,以平理冤狱为主要任务。直到明清,才由秋审、朝审等制度所取代。
——摘编自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