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在古罗马帝国时期,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镇,都有规模不等的集市分布,罗马商人的足迹也遍布四方,此时的罗马社会上借贷、抵押、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已广为流行,公民与非公民间因经济往来而出现纷争不断,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罗马统治阶级在对外战争的过程中选择“武カ十法治”,这就需要罗马法学家们从事理论活动,著书立说,开展法学研究,并且借鉴古东方和古希腊的法律成果,形成自己的法律成果及体系。
——摘编自谭建华《罗马法发达之成因探析》
材料二:罗马法律制度刚刚建立时就带有某些民主化色彩。其原因是战争需要平民补充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他们处于要求政治上得到进步的有利位置,在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时他们就采取罢工的形式。他们通过公民大会选举保民官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包括写下法律条文,公诸于众,限制任何个人所能拥有的土地的数量。
材料三:罗马法虽属奴隶制社会的产物,但由于它对反映简单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作了详尽的规定,因而也就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许多法律关系,因此它对资本主义民法领域产生了很大影响,特别是在属于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其影响更加显著。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制定的,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不少地方也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欧洲大陆上其他许多国家的民法也都受罗马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