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10年民政部核定奏准的交通《违警律》,是第一部完整的仿照西方设立的公共交通法规,其根本原则是限制个人随意性,保障公众利益。其中9项严重“违警罪”为:“一、于私有地界内当通行之处有沟并及坎穴等不设覆盖及防围者……三、乘自行车不设铃号者。四、夜中无灯火疾驱本马者。五、以木石堆积道路,不设防围或疏于标识点灯者。……七、未经官准于路分河岸等处设开店棚者。八、毁损道路桥梁之题志及一切禁止通行或指引道路之标识等类者。九、渡船桥梁等曾经官暑定有通行费之处,而于定数以上和行加索,或做阻通行者。”
——摘纸自李长莉等著《中国近代社会生活史》
材料二 1959年,公安部和其他部门联合顾发了《关于城市交通规则的补充规定(草稿)》,明确规定,车辆装载不准超过规定的重量,小型汽车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客运汽车只准拖挂一辆,自行车在转弯时要伸手示意等,没有明确的处罚条例。196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部分别公布了《机动本管理办法》和《公路交通规则》,把城市交通和公路交通分割开来,分别制定了法规。改革开放后,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国务院于1986年10月决定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全国城乡道路的交通管理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道路交通事政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等一批重要的交通法规也相继出台。
——摘编自起纳强《我国道路交通法规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