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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数字经济以数据为关键要素。如何在挖掘数据价值的同时,保护好数据安全,尤其是涉及个人的信息数据,这是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2019年大数据风控公司被严查,2020年万豪酒店泄露大量用户数据,包括疫情下个人健康码的数据安全问题,这些社会热点无不与个人信息保护密切相关,也影响着数字经济的未来。对数据安全及发展的法律法规需求,已十分迫切。2020年两会通过的《民法典》,为此开了一个好头。

《民法典》的一大创新和亮点就是“人格权”独立成编。该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区别。

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可以说,隐私和自然人有着密切的“物理”联系,侵害隐私,犹如侵害自然人的身体。

个人信息与自然人则更多的是“数字”联系。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并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对这些信息的处理,并不能直接等同于侵害自然人。比如,知晓一个人的住址和直接闯入他的家中肯定是不同的。现代社会,允许他人处理我们的个人信息,比如拨打电话号码按住址寄送快递等,已是一种必然。

对于发展数字经济来说,区分隐私和个人信息之后,我们可以明确:只有个人信息才可能成为要素,隐私中的私密信息则不可能成为要素。当然,《民法典》也提到个人信息中包含私密信息,应适用隐私权的规定。而私密信息具体有哪些,比如健康信息、行踪信息是不是隐私,《民法典》则未作说明,需由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予以明确。

(摘编自顾子乙《〈民法典〉,为数字经济突破个人信息保护之困》)

材料二:

数字社会必须处理好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这也是数字治理本身的内容。有学者从信息隐私权角度分析隐私的益处和坏处:在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今天,过度限制信息使用会影响人们通过信息分享造福社会,这不符合互联网精神;而个人信息被滥用、个人隐私被侵犯也会使得社会环境恶化,因而保持数字社会良性运行就要找到个人信息使用和隐私的边界。无论面对的问题简单还是复杂,围绕着个人信息的数字治理不外乎这么几个过程:一是信息的收集,二是信息的储存,三是信息的加工和处理,四是信息的使用。每一个过程都可能涉及信息的隐私化和隐私的信息化,关系到是否侵犯个人隐私。隐私信息化的过程相对简单,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但信息隐私化因其过程复杂,信息处在动态过程不容易把握而经常被忽视,因此更应该引起重视。

数字社会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难题,全世界都在试图解决这一难题,国内的相关法律也应该尽快出台。但可以预料,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即使出台全面的数据保护法律,也不一定能够应对所有的现实问题,信息社会和智能社会下新的问题还会不断涌现,数据治理与隐私保护的矛盾将会长期存在。但是,不管面对的问题如何改变,都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最低限度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在面对个人信息时都要遵守这一原则,能不收集就不收集,能少收集就少收集。第二个原则是高门槛准入原则。对于涉及个人信息收集的业务开展必须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个人信息的储存、数据安全和业务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核。第三个原则是相关利益者知情原则。当事者要就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信息收集的方法,信息储存、加工、使用的权限和边界,信息使用的时间,信息的销毁等做明确的公示,以确保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

当然,仅有这些原则是不够的,应该根据数据治理和隐私保护实践做必要的调整,应该通过法治化途径使一些原则程序化,形成可操作的严格规程。只有在重新认识数字社会隐私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产权清晰的制度框架,企业才能合法收集、利用数据,个人的信息保护诉求才具备治理基础。当下要杜绝个人信息被滥用和个人信息的无界限收集,严格厘清信息使用和加工的边界,严禁针对个人信息的过度整合,营造良好的信息使用环境,提高民众隐私安全感,让社会大众可以放心使用信息资源,融入数字社会。

(摘编自王俊秀《处理好隐私的信息化和信息的隐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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