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从1903年开始,清政府先后颁布了《商人通律》《公司律》。其中《公司律》写道:“凡现已设立与嗣后设立之公司及局厂行号铺店等,均可向商部注册,以卒一体保护之利益。”这是晚清政府承认官办、商办和官商合办的各类公司均处于同等地位,而且还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1906年10月,农工商部奏定《农会简明章程》,规定“各省应于省城地方设立农务总会,于府厅州县酌设分会,其余乡镇村落市集等处并应次第酌设分所”,“总会地方应设农业学堂一所,农事试验场一区,造就人才分任地方农务以掣各分会分所之纲领”,使农会组织 开始在全国推行,到清末民初农会已遍布全国各个地区。1907年的《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 爵赏章程及奖牌章程》规定“此项爵赏,总以所办实业,能开辟利源,制造货品,扩充国计民生者为合格,其仅以贩运周转,汇兑营利为业者,不在此列”。
——摘编自许艳《浅谈清末新政经济改革与中国社会近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