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十六世纪“正是近代社会真正的开端”。十六世纪初,全球化的进程开始加速。罗马天主教会操控的世界体系已被彻底粉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获得飞速发展。“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上,上帝已不再是合法的道德权威,君主才是最终的裁判者。”随着“国王”日渐强大并走向专制,罗马天主教会的世俗权力逐渐被剥夺,一统天下的基督教世界帝国观念日益受到世人的唾弃。从而,近代国家观念取得较为迅速的发展,近代国家的观念就是各国平等。许多以王权为中心的君主国已经强固地建立起来,而王权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国家。可以断言,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也就谈不上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
——摘编自陶永新《从万民法到国际法——近代国际法概念演进考》
材料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规则体系,逐渐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行为规则,构成了当代国际法。20世纪,尤其是1945年以来,许多具有不同政治、文化、社会和法律背景的新兴国家进入国际法律制度领域。它们进入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已经产生了,并将继续产生深远持久的影响。它们对一些以欧洲为核心的概念和国际法原则、规则的效力提出挑战。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国际法的范围扩大了,出现了一个新兴的分支——国际经济法。同时国际法还产生了新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分支学科——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发展法、环境保护法、海洋法等。
——摘编自周忠海《国际法史与国际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