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秦人,其生民也狭厄,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赏庆,导之以刑罚,使其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战无由也。功赏相长……故能四世有胜于天下。……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图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班固《汉书·刑法志》
材料二:大唐高祖起义至京师,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至太宗即位,制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断右趾。其后……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者四十余事,太宗遂令删改之。……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据有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于隋代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者七十一条。
——杜佑《通典·刑法三》
材料三:“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借鉴世界社会主义成败得失,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我们制定了我国现行宪法。同时,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引自《习近平谈治国理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