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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0日,王某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刘某借款300万元,借期一年。收到钱后,王某出具借条给刘某,并签订书面合同,写明用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2022年5月26日,王某还未归还借款。本案中( )
①刘某取得房产的抵押权
②王某违约则刘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③房产是王某与刘某间的债权关系的客体
④还在诉讼时效期内,刘某可以向法院请求保护财产权利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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