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1950年,内务部通令各级政府在清明节纪念革命烈士。各地建立烈士纪念碑、塔、亭、林、墓等。1952年,《人民日报》先后刊载了邱少云和黄继光等烈士的事迹。沈阳市市北区在中秋节和国庆日前夕向烈属、军属发放慰劳高粱米近20000斤。在农村,代耕工作成绩显著,烈属、军属的农作物亩产量已接近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1955年,有414000多名革命烈士子女在国家资助下入学,另有3300多名烈士遗孤得到政府教养。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崇尚烈士、尊敬烈属的社会风气逐渐形成。
——摘编自熊彤《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革命烈士褒扬抚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