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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两个文段,完成问题。 

 【文段一】 

 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可是在都市里律师之上还要加个大字,好好的公司和个人,都会去请律师作常年顾问。在传统眼光中,都市真是个是非场,规矩人是住不得的了。 

 在乡土社会,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在旧小说上,我们常见的听讼,亦称折狱的程序是: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干板,然后一方面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个“獐头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这种程序在现代眼光中,会感觉到没有道理;但是在乡土社会中,这却是公认正当的。 

 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①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 

 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的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那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从此却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他们可以不服乡间的调解而告到司法处去。当然,在理论上,这是好现象,因为这样才能破坏原有的乡土社会的传统,使中国能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但是事实上,在司法处去打官司的,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败类”的人物。依着现行法去判决(且把贪污那一套除外),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选自费孝通《无讼》,有删略) 

 【文段二】 

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也就是说,国家通过司法的路径进行政权建设,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因此,送法下乡在一定程度上对乡村的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广大农民逐渐改变了以往“无讼观念”的纠纷解决制度,法治观念愈来愈深入人心。“送法下乡”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深入“法律的不毛之地”,是现代法治国家法治化的策略所必要,同时也是必须的。而且,正如一些法学家所指出的,“普法运动是一种意在将当下中国整合为法律共同体的政治动员,一种表现为法权主义努力的自上而下的秩序重构,也是民族心智的现代洗礼。”

 尽管如此,我们却不能无视送法下乡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事物都是两面性的,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正如费老所述,“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没有发生相应变化之前,就简单把现代的司法制度推行下乡,其结果是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的弊病却已经先发生了。”正是由于乡土社会是一个充满乡土性不流动的社会、一个熟悉的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一个“依礼治国”无讼的社会,所以,在这样的乡土中国的社会秩序下使得送法下乡在乡村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极为有限的,甚至微乎其微。要想真正发挥积极作用,首先必须考虑现代法治的基础和乡土社会固有的社会秩序,因地制宜地开展送法下乡的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推动良好的乡村法律秩序予以构建。否则,一味地进行乡村普法教育宣传活动或者司法下乡,并不能使乡村建立起法治秩序。 

 由此看来,在乡土社会秩序的构建中,法律只不过是现代社会运作的工具之一。它是一种国家的正式机制,但不是唯一的机制,而且这种工具本身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我们必须重新认识传统习惯法、乡规民约等礼俗规则在乡土农村向现代化农村转变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必须结合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构建出完美的、乡土社会的法律秩序。 

 (选自武慧君《论乡土社会法律秩序的构建》,有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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