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针对平台经济领域资本无序扩张,相关部门积极采取行动,及时出台有关政策文件。
2021年2月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提出要着力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
2021年10月 |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其中第10条第2款明确提出“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 |
2022年1月 | 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九部门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严格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 |
材料二:某市个体户姬某经营一家居生活馆。2020年6月,郭某因准备装修新房与姬某微信洽谈后,参加了该家居馆组织的端午节促销活动并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姬某支付定金2000元。家居馆向郭某开具一份“今收到郭某交来定金2000元抵5000元”的收据。之后,郭某因购物定金充抵方式与家居馆发生纠纷。于是,2020年底,郭某先后两次在其抖音分别发布题为“对对对,请警惕这家店!”“请牢记这家黑店”的视频。
后家居馆将郭某诉诸法院。2021年10月,当地人民法院一审判令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以其账户发布道歉声明;向家居馆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保留时间不少于33天,并赔偿家居馆经济损失5万元。郭某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