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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明辨是非]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合适的方式方法教育。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