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遗产税亦称继承税,于清末民初引入中国。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郭嵩焘等驻外使节较早地了解了西方国家开设的遗产税情形,并传递给清政府高层。1901年,张之洞会同刘坤一,建议清政府实行遗产税,提出如中国能办(遗产税),即使为英国二十分之一,亦有五六百万银元财政收入。
1910年,梁启超将遗产税视为“最良之税则”,批评清政府未能实施这些“足以均贫富之负荷者”的税制。
民国建立后,为获列强认可,北洋政府承认清政府历年战争赔款和外债,财政亏空严重,遗产税的筹设也有了较大推进。首任财政总长周学熙将遗产税等新税目归入国家税项,熊希龄任财政总长时,将遗产税列入三年度财政计划;与此同时,相关部门着手制定遗产税的具体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遗产税征税范围、起税点和税率层级,等等。但是当时中国并不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社会经济条件,最终不了了之。
——摘编自雷家琼《清末民初遗产税的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