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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唐朝实行租庸调制,成年男子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他们每年需向国家缴纳粟二石,称作租;每年需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此外,按照规定,他们每年还需要为政府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如不服徭役,丁男可以采取“输庸代役”的方式,以获得免役的权利。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农民大量逃亡。安史之乱爆发后,政府新增很多税收项目,但并没有解决经济困局。780年,宰相杨炎将此前的租庸调和名目繁多的杂税合并为地税和户税,分夏秋两次征税,此为两税法。

——摘编自李军《从租庸调到两税法   唐代赋税制度变迁》

材料二   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杨炎变为两税……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相传至宋,未尝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均徭、里甲、土贡、顾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杂役仍复纷然。……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无几矣。

——[明末清初]黄宗羲《明夷待访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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