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评论》第三章《<红楼梦>之美学上之价值》,集中论述了《红楼梦》的悲剧性,并探讨了中国传统文学有无“悲剧”的问题。王国维认为,在《红楼梦》之前,中国文学没有悲剧,至少没有“像样的”悲剧。他认为“吾国之文学中”,仅剩《红楼梦》一书,为“大背于吾国人之精神”的“彻头彻尾之悲剧”。王氏论据有二:一是作者“不敢自署其名”;二是代表“吾国人之精神”的戏曲小说皆以大团圆收场。
曹顺庆、涂慧在《王国维<《红楼梦》评论>之得与失》一文中指出,王氏立论依据存在问题。针对王氏论据一,曹、涂二人提出一条驳论:小说这种文体是伴随着市民阶层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在儒家传统文化熏染下成长起来的文人视小说为小道末流而不愿意署名,是十分正常之事。并举《金瓶梅》作者至今不明作为旁证。
但笔者认为,作者“不敢自署其名”最根本的原因,并非曹、涂二人所指出的文体偏见,而是小说内容的政治敏感性。《红楼梦》中虽将“真事隐去”,仅留“假语村言”,且一再声称“大旨谈情”,但其中仍保留不少自传色彩,“伤时骂世之旨”亦随处可见。清朝文字狱极盛,曹雪芹有所顾虑,只得将作者之位拱手“让”于“石兄”“空空道人”,应在情理之中。
针对王氏论据二,曹、涂二人的批驳更切中要害:王国维仅仅将戏曲、小说作为国人精神代表是有失偏颇的,这并不符合中国文学的事实。众所周知,中华民族是诗歌的国度,西方的悲剧意识主要体现在戏剧、小说等叙事性文类上,而中华民族的悲剧意识则主要体现在诗歌这一抒情性文类上,并逐渐延伸至“词”及产生较晚的戏曲、小说之中。
曹、涂二人充分认识到,导致中西方悲剧表现形式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中西方文学的主导文类不同。西方文学以戏剧体诗引领风骚,中国古典文学则以抒情诗见长,代表“吾国人之精神”的文类,非“诗”莫属。就叙事文学而言,史传、古小说等叙事散文起源甚早,其中亦不乏富有悲剧色彩的佳作,只是古人往往以“子史”看待,未归入狭义“文学”范畴的“集部”。实际上,以戏曲和白话小说作为“吾国人之精神”的“代表”,是近代以来受西方文学史观影响的产物。在此基础上否定千年中华文学丰富的悲剧性,这必然背离文学史实。
另外,中国传统文学中戏曲、白话小说的“乐天”结局,也与其文类定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应市民阶层消遣需求而兴起于勾栏瓦肆的戏曲与白话小说,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性质的通俗文学,而非寄情托志的严肃文学,因而势必要迎合市民阶层消费者的心理需求。晚明戏曲家李渔名剧《风筝误》中有一首收场诗,诗中“唯我填词不卖愁,一夫不笑是吾忧”一句直接点明戏曲创作是为观众的喜好所决定的,戏曲创作家不得不努力去迎合他们的口味,此诗也道出了戏曲文类定位及其团圆结局的成因。可见戏剧在西方文学史中所扮演的角色,相应在中国历来是由诗,而绝非戏曲小说来承担的,不能简单地两相比附。显然,王氏“中国无悲剧”说站不住脚。
再看《红楼梦》的文体渊源。笔者认为,从外形上看,《红楼梦》确是一部白话章回体小说;但从美学内核看,《红楼梦》深受诗体影响,实为一部“抒情诗化”的文人小说。换言之,《红楼梦》创作的根本目的,与当时文艺市场上一般说部迥异,并非供人消遣,而是抒情言志。书中虽然极尽精细地再现了一个逼真的经验世界,但作者的最终目的是要表现自我,传达内心理念。因此,《红楼梦》从根本上是抒情性的,而传统“小说”文类一般都是叙述性的。这是《红楼梦》不落俗套,独以悲剧收场的一大原因。后人不解曹雪芹深意,仍习惯性地按“小说”文类规套予以期待,自然会对悲剧结局感到不满。于是纷纷续貂,为之补足一个团圆的结局。这一现象,充其量也只能说明“小说文类的精神”,并不足以扩展至所有文类乃至“吾国人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