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法律规定
人民网10月13日讯保定中院依法判令非法占用“明长城一紫荆关段”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行为的被告公司(易县某石料加工厂),立即停止侵害、修复环境或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用、向社会公众道歉、承担鉴定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