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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入职之初,公司邮件告知18点至21点是晚餐和休息时间,21点后才是加班时间。入职后常某累计申请加班126小时,但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中早有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常某21:00之前的加班费差额。常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常某考勤记录,扣除其合理的用餐休息时间,判决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3.2万元。由此可见(   )

①“或审或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重要原则

②劳动法的首要原则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③考勤记录是该案诉讼中常某胜诉的关键砝码

④企业规章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知识点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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