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为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于2021年初启动地方组织法修改工作,组织开展专题研究,梳理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提案和各方意见建议,形成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初稿;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将修正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校和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两次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还组织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并征求意见。2022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召开会议,对修正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请结合地方组织法修改过程,运用《政治与法治》相关知识阐释该观点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