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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与法律是古代中国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两种主要手段。在不同历史时期,二者具有不同的理论表达,对这两种手段的运用方式也各有侧重。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德治法治并重逐渐形成传统。当前,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加需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共同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德治是对儒家为政以德、以礼治国的一种概括。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法家思想,强调通过严明法令来维护君主统治和社会秩序。许多学者认为,“商周之变”与“秦汉更替”的治理思想变化,对古代中国德治法治并重模式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商周之变”是德法关系的一次大变革。“商周之变”颠覆了商朝“祖先即为天神”的天命观,把天塑造为具有道德人格的主体,确立了天命靡常、与天同心才能以德配天的观念。以德配天要求从内心检视自己的行为、约束自己的欲望,从而符合天道的要求。这就使得“礼”这一德的规范化形式在整个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大大提高。商朝假借天命的刑罚观念也因此受到限制,这为西周提出“明德慎罚”打下了思想基础。以德节制罚、以德引导政令的治理理念逐步形成。“秦汉更替”是德法关系的又一次大变革。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的礼崩乐坏、百家争鸣,秦以专任法治而强,实现大一统。代秦而兴的汉朝,经过数十年思想更迭,逐渐接受儒家“为政以德”的理念,确立了“德主刑辅”治理思想。到隋唐时期,“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的德治法治并重模式日趋成熟。 

 古代中国的德治法治并重模式具有鲜明特征。为政以德关乎能否服众,一旦失德,就是有违天命,政令、刑罚就会失去正当性。德治法治并重是一种建立在共同价值取向基础上的秩序追求,即以价值共识、道德教化、礼制规范以及一定的国家强制,实现以德服人而不是以力服人的善治秩序。刑罚也是一种维系秩序的重要手段,但在传统价值取向上只是为了“济德礼之穷”,不可以滥用。德治与法治相互补充、相互支撑,共同维系国家长治久安。 

 礼法结合、德法共治是中华传统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德治和法治都认同儒家伦理观念,在内在价值方面具有共同基础。德治法治并重的重要思想,在规范体系和实施体系上都得到充分体现。 

 德治与法治各有其“典”“则”。“典”是指礼法体系的基本经典、基本法则,确定国家治理的主流价值和主要规范。德治之“典”主要是官方倡导学习的一系列儒家经典,这些既是阐释德治义理的经典,包含大量关于礼的基本规则,也为其他社会规范形式提供基本价值原则。法治之“典”主要是历代的刑书与律典。“则”是各种形态的具体规则,规定行为准则、政务标准等。德治之“则”主要散见于各种礼制、民约与规则之中,法治之“则”主要表现为各种政令、条例、事例和司法成案等。这种“德”“法”各“有典有则”的规范体系是相互衔接、相互渗透、综合为治的。德治法治并重不仅体现在规范体系的融通上,还体现在实施体系的完备上。古代中国把家庭、家族视为个人人格养成的亲属团体。家被赋予一定的自治权,亲属之间的纠纷有些可以在家的内部自行解决。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律典、政令的实施,以强制力保障秩序安定,同时又注重道德教化作用。比如,一些州县和乡里设有彰瘅亭和申明亭,由德高望重的乡绅旌表嘉善、申诫顽劣。国家对大典、大政负责,但也允许乡贤、书院、家族、牙行等团体,以内部章程、规约、自律规则等规范形式实行自治。 

 新时代法治与德治的内涵和方式与古代有很大差异,但在两者结合方式、规范体系融通、组织实施方面,传统治理经验仍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 

 (摘编自张生《从德治法治并重传统中汲取治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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