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序号 | 学者 | 观点 |
① | 德国国际法学者李斯特 | 分为六个阶段:第一,古代至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第二,1648年至1815年维也纳会议神圣同盟;第三,1815年至1856年巴黎会议;第四,1856年至1878年克里米亚战争;第五,1878年至1900年海牙和会;第六,1900年至今 |
② | 奥地利国际法学者菲德罗斯 | 分为九个部分:西亚(近东);地中海地区;欧洲的基督教国际社会;阿拉伯哈里发、伊斯兰国际社会和土耳其帝国;欧洲的列国体制和“古典国际法”;美国革命、法国革命和工业革命以后的国际法;印度的列国体制;东亚(中国和日本);世界的列国体制和普遍国际法 |
③ |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泽伟 | 分为四个时期:国际法萌芽期(远古至1648年);近代国际法(1648—1914年);现代国际法(1914—1945年);当代国际法(1945年至今) |
分别指出各学者对国际法的划分依据,并结合所学知识对中国学者的划分依据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