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儒家崇圣、墨家尚贤相反,道家对于圣贤一直保持着理性的抵制,如老子的“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使民不为盗”,庄子的“至德之世,不尚贤,不使能”,在于使老百姓回到纯然朴素的状态中,削弱社会的等级差别和能力差异。法家所提倡的尚法不尚贤,意在废除人为的能力评判、德行评骘,从而使法律成为衡量人际关系的唯一标准,成为同一贤愚的绝对要求。道家想要社会回归于原始初朴的状态,实际上消解了社会组织的全部意义,而法家所设立的法,恰恰是为了维护在乱世之中的公共秩序,以期在圣人与贤臣之外,建立一个更具有可行性的社会秩序的维持方式。
法家所强调的人才选拔,不是出于道德的考虑,而是出于责任和能力的考量,试图建立一个有公法可依、责权分明的公共社会。在法家看来,国家设置各级各类行政官员,就是为了让他们去履行为公的职责,分担公共社会中的事务性工作。《慎子·君臣》中提出“官不私亲”的原则,肯定了选官必出于公。《慎子·威德》中反对“国家之政要在一人之心”,为平天下而立天子,为治国家而立国君,为管理公事而立官长。天子、国君、官长必以天下、国家、官事为本,而不能以天子、国君、官长自身的私权为本。
先秦法家以官职的大小、官阶的高低作为衡量士人社会价值的尺度。遴选出来的官员未必都是圣贤之人,但他们却是社会治理的具体执掌者,肩负起规范社会运行的责任。在君主制官僚体系下,官员的本职角色只能是协助君主治理人民,多在上向君主负责,少在下向民众负责。先秦法家吸收了道家思想,提倡君王垂拱,官员任事,《慎子·民杂》论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君逸乐,而臣任劳。”《申子·大体》也有:“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更是用摇木、张纲及救火三事为例,肯定了官员在君民之间的过渡作用。尽管最终的决策权仍掌握在君王手中,但官职是因其客观必要性而存在的,官员在执事时也是相对独立的,必须遵守一切为公的基本准则。
官员行使职权时,要废私立公,明于公私之分,做到清廉、方正、奉法,这是官员的公共责任。法家明确反对官员有私,要求“人臣处国无私朝,居军无私交,其府库不得私贷于家”,批评“小臣奉禄养交,不以官为事”、“群臣持禄养交,行私道而不效公忠”,官员一旦结交私人关系,很容易玩忽职守。不过,法家也承认官员在私人领域内有私,个人的私心并不绝对与公共责任冲突。
官员的社会责任不仅是承担应做的社会事务,还有一层涵义是在没有处理好时,官员要受到谴责和制裁。先秦法家完全不寄希望于道德说教,而是“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凡事一决于法,由君王对官员察言、任事、观行、考功,任何官员为政的任何环节,只要有所违背或者有所不妥,就必须对其有相应惩戒,绝不能枉法而任由之。这其实可以看作是官员问责机制的早期简单形态,问责的原则是法,问责的主体是君王,问责的方法是赏罚制度。
(选自《天下责任与先秦诸子学说的内在差异》,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