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方伯淳奉母亲指零(令),将自己标帐内大坞县字号十号夏(下)山二亩。复(下)地五号计五步……并地内一应等物尽行出断卖与李思登仕名下,面议价钱……其钱当日交收足讫,契后别不立领,只此随契交足讫。……今恳人心无信,立此卖契为照。
成淳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