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0年1月24日,有网民发布“我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昨天赶紧去了朝阳大悦城、西单大悦城门口咳嗽上百次,感染的人越多越好”的消息。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1月26日将信息发布者刘某查获。经查,该人并未感染新冠肺炎,身体健康,其出于恶作剧心态,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并在微信朋友圈及多个微信群、QQ群内发布,群内共涉及2700余人,引发群众恐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最终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被通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例二:2020年1月30日,有网民在小区业主微信群(群内300余人)发布消息,自称已感染新冠肺炎,准备传染给他人。警方将信息发布者王某查获。经查,王某并未感染新冠肺炎,因居委会工作人员向其了解健康情况时,王某与居委会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其为了泄愤,故意编造自己确诊新冠肺菼的虚假信息,并发布到业主微信群内,造成群内业主恐慌。
案例 | A. | B. | C. | D. |
案例一 | 严重社会危害性 | 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 依据《刑法》 | 应受刑事处罚 |
案例二 | 社会危害性轻微 | 属于刑事造法行为 | 依据《民法典》 | 需承担民事责任 |
最终违法人员王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依法被海淀公安局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