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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基层治理

材料一: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1929年,国民党党代会通过的决议强调“今后必须矫正从前重省轻县之传统观念”,“凡省内之国家行政,悉受中央指挥;凡地方自治与建设,悉归各县办理;省只为县自治之监督”,要求“制定县组织法及县自治法,并以行使直接民权之知识与方法,训练全国人民”。《县组织法》规定,县政府“于省政府指挥监督之下,处理全县行政,监督地方自治事务”。县政府不是代表本县民众的利益,而是代表上级政府意志。关于县政府的职权,规定“受省政府之指挥执行中央及省委办事项”。1934年,国民党通过了《修正县自治法及其实行法要点》,将“联保连坐”式的“保甲制度”推行至全国。国民党地方自治没有产生任何实效,其乡村改造计划最终失败。

——摘编自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

材料二:从1948年开始,中国共产党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城市特点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接管各大城市后,中国共产党废除了保甲制度。参照乡村经验,不少城市建立了市、区.街三级行政管理体制,街政府成为最基层的行政机构。这种三级行政管理体制导致政出多门,效率低下,无法适应城市“集中”的特点。不久,街政府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地进一步探索城市基层管理模式。1954年,国家颁布条例,规定在城市基层设立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和群众自治性组织居民委员会,正式确立街居体制。通过街居体制,无单位、无组织的群众被全部纳入政府管理范围。

——摘编自陈荣卓等《农村基层治理能力与农村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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