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有一天,吴老师正在学校球场跑步锻炼,正巧遇到11岁的小李带着其饲养的金毛犬在球场上玩耍,且该金毛犬未系牵引绳。就在吴老师往小李的方向跑的时候,由于其看到该金毛犬,以为该金毛犬要向自己追扑过来,于是产生恐惧心理,惊慌之中不慎摔倒,造成身体有关部位损伤。据悉,该金毛犬并未与吴老师发生直接的肢体接触,也未追扑吴老师。事后,吴老师被送到医院,住院多日,支出一笔医疗费用。于是,吴老师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家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案例二:王某于2008年入职重庆某公司,双方先后签订数份劳动合同,2014年王某晋升为销售助理经理,月工资2万元。2021年4月,该公司向王某出具《调岗通知书》,职位调为产品咨询员,月工资调整为1万元,王某不服,要求公司恢复其原岗原职原薪。2021年6月8日,该公司以王某不服从安排为由,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宣布立即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扣发3个月工资以示惩戒。2021年6月15日,王某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扣发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