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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汉朝的法律制度总体上是汉承秦制,但也有很多创新。在法律监督上主要表现为创立录四制度。西汉统治者总结秦朝法峻刑苛,图圈成市,从而激发人民反抗的历史教训,吸取儒家的慎刑想,建立了录囚制度。《后汉书》记载:“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部国,录囚徒。”即州郡长官要定期巡视所部狱囚,平反冤案。到了东汉,皇帝开始亲自录囚,《晋书》记载:明帝“常临听讼,观录洛阳诸狱。”和帝也曾“车驾自幸洛阳,录囚徒”,发现狭囚二人被非法拷打,因而将司隶校尉周纤降职处分。

——摘自王国勇《论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

材料二: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设立监察机关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加强政权建设,广泛吸引群众监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业。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置监察通讯员试行通则》规定,在各级政府内广泛聘请人民监察通讯员,以“密切联系人民,加强监察工作”,其任务是“调查政府机关、企业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作风不良、损害国家或人民利益等情况,向监委作通讯报告;征集群众对政府政策、法令、设施的意见,向监委作通讯报告;宣传监察制度的意义及其作用”等。

——摘编自刘晓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察制度发展历程、演进趋势及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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