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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秦统一六国后,在郡内设置“监”这一官职。汉初,各地方不定期派遣御史去监察。经过汉初数十年的休养生息,至武帝时则"民则人给家足,都鄙縻间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又颁布“推恩令”,还三次大规模地出击匈奴,使匈奴远遁漠北。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这样,充分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了监察权与行政权相分离,基本摆平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因此完全意义上的纯监察制度是汉武帝时期的刺史六条察州制,故清顾炎武称"刺史六条为百代不易之良法"。

——摘编自史云贵《汉代刺史制度述论》

材料二:东汉建立之初,为迅速消灭割据,加强地方军政协调统一,以应战时需要,光武帝往往拜心腹重将为州牧(刺史),或委任原割据势力头目为州牧,以笼其心,祚其力。因战时经济政治的需要,光武帝还扩大了州牧对地方政务的参与权,并且自光武帝时,州牧在政务上也领导了郡守。不过,刘秀令州牧统兵、领郡县乃为迅速平定各地军阀割据混战之需要,其后,"遂罢州牧,复置刺史",然光武及继承者在剥夺州牧军权的同时,又进一步扩大了其行政权力,乃至后来又不得不在一部分乱州重新委任刺史领兵作战。这一时期,刺史、州牧虽有反复,但无论是州牧,还是刺史,其主要职能乃是地方官之治州抚民。东汉末年的州牧、刺史“内亲民政,外领兵马”,势大权重,跨州连郡,割据混战。

——摘编自史云贵《汉代刺史制度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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