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某准备购买一套房屋。于 2021 年 6 月在 A 中介公司陪同下,来到某置业公司售楼处看房,了解行情。同年 12 月,在 B 中介公司带领下,又来到该售楼处看房。B 公司承诺交易成功后,可将开发商支付佣金的 50%返还给徐某。签订购房合同后,徐某被告知因售楼处查出徐某 6 月份曾到访过,不是新到访客户,无法支付佣金,还将徐某当时到访售楼处的人脸抓拍截图发送给徐某确认。徐某这才知晓该置业公司对其进行了人脸信息抓拍,并用于“判客”,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删除其个人信息、赔偿损失并道歉。
【法院判决】
开发商为判别客户来源,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擅自在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并收集、储存、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构成侵权,应承担删除信息、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 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 |
假如你是一位媒体评论人,根据上述案件,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自拟题目,写一篇短评。
要求:①围绕主题,逻辑清晰;②论据充分,角度完整,学科术语使用规范;③字数在200字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