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有度》
材料二:
序号 | 文献来源 | 内容摘录 |
① | 《商君书•境内》 |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
② | 《睡虎地秦墓竹简》 | 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 |
③ | 《史记•商君列传》 | 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 |
④ | 《里耶秦简》 | “迁陵(县)以邮行洞庭(郡)”“迁陵以邮利足(走得快的人)行洞庭,急”“乡啬夫以律令从事”。 |
⑤ | 琅碑刻石“颂秦德” (前219年刻) | 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器械一量,同书文字。 |
材料三:清朝时编纂的《四库全书》称唐律“一准乎礼”——以儒家礼教纲常为法律的指导思想。儒家强调宽仁慎刑。比较前后朝代,“用刑持平”“务在宽简”,使唐律有“得古今之平”的美誉。
唐律将“供养有缺”“丧期作乐”等违礼行为列入“不孝”罪的范围,实际上是将礼的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唐律被后世奉为立法的楷模。宋朝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
日本颁行的《大宝律令》的篇目、顺序与唐律一样;朝鲜的《高丽律》也是摹仿唐律;越南的《刑法》《国朝刑律》大体“遵用唐宋之制”。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