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早在9世纪中叶,各地郡法庭由12名贵族组成的法律委员会把持,但判决仍要获得全体出席者的同意,而这一时期集体判决制原则也开始体现在习惯法之中。诺曼征服后的基层法庭是封君法庭,当封君与封臣之间发生纠纷时,封君召其直接封臣开庭。国王法庭几经变易,参与法庭的封臣人数和身份不断变化,从贵族会议转为御前会议,最终被称为“议会”。当时国税的征收渐多,引起了各级封建主和市民阶层的不满,经过一系列的斗争,最终在《大宪章》中补充了国王征税应获得议会批准的条款,而议会权力的扩大也为大贵族提供了要挟国王的武器。1237年,大贵族迫使国王改组政府、吸收大贵族推选人进入御前会议,随后经过改革,议会的立案法官等职务逐渐被大贵族把持,使其真正成为议会的主体。1258年“牛津条例”宣布,议会法案享有最高权威,任何人的任何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几经废立,直到1322年类似条款终于写入议会法案。
——摘编自刘新成《再议英国议会的起源》
材料二:在17世纪的英国革命中,与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有联系的贵族,在城乡中、下层人民的广泛积极的支持下,推翻了专制君主制,王权作为权力体制的一支,既保持独立以制衡议会又受议会钳制。随着封建制度的瓦解,思想领域也发生了相应的重大变化。此后,英国的资本主义得以更快地向前发展,工业资产阶级的地位也随之提升。英国革命的影响并不局限于本国范围内,马克思称:“1648年革命……并不是英国的革命,这是欧洲范围的革命……在更大的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整个世界的要求。”
——摘编自吴于廑 齐世荣《世界史·近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