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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中华法文化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也可以说是法的灵魂。失去诚信,法也就丧失权威,等同于一张废纸。在这个问题上,诸子百家、圣君贤相都有着惊人的共识。

法家的诚信法律观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信赏必罚。商鞅说,“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无论赏与罚所重者都在于“信”。“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韩非也认为“信赏必罚”将会带来所期望的社会效果,他说:“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故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 法家特别强调以信行法,要在去私。管仲说:“私情行而公法毁。”商鞅尖锐地指出,释法行私,国家必乱。他说:“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战国策·秦策一》盛赞商鞅施行赏罚无私无畏:“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

为了惩治各种欺诈行为,唐律于十二律中专设“诈伪律”。在诈伪律中,以伪造御宝,伪写官文书、符节,诈伪制书等为重罪,犯者或斩绞或流放。《唐律疏议·杂律》中还规定了惩治市场交易中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伪造度量衡器等欺诈行为。唐律中所规定的惩治诈伪的法律规范,一直为后世沿承,说明法贵诚信是中华法文化一贯的传统,体现了中华民族敦诚守信的民族精神。

在敦诚守信民族精神的孕育过程中,儒家思想也起了化俗正风的作用。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他甚至将“信”看得重于生命,所谓“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儒家所强调的重义轻利的“义”,不外乎重诚信、远诈伪而已。孟子将诚提到天道的高度:“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天道与人道的沟通就在于“存乎诚”。儒家思想的长时间熏陶,使得敦诚守信成为主宰人们思想与行为的准则。这种道德的评判与舆论的谴责,常常重于法律的制裁。人们敬重的是道德高尚的君子,不是不义的市井之徒,在与各种欺诈行为不懈斗争的过程中,锤炼了敦诚守信的民族精神。这种精神不仅体现在法律中,也体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中华民族历经了数千年的发展历程,在顽强的生产斗争、生存斗争中形成了优秀独立的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渗透到社会生活、国家制度、法制建设的方方面面。由于传统的中国法文化与民族精神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性与相互的关联性,所以,既要揭示民族精神对传统法文化的重要影响,了解传统法文化的某些典型性、特殊性的渊源,又要阐明传统法文化对民族精神的形成与延续所起到的促进与维护的作用。民族精神的独立性与稳定性是和法律的积极维护分不开的。

今天,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民族精神,使其与当代社会发展实际和时代精神密切融合,从而赋予固有的优秀民族精神以新的内涵,对于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摘编自张晋藩《中华法文化与中华民族精神》,《光明日报》2020年10月26日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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