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高、农具、多余的根会及其在农村中多会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六条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第十条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摘编自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材料二:党中央从来认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国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是提高农民的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场,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
——摘编自195年《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材料三: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不但克服了集体经济中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的弊病,而且通过劳动组织、计酬方法等环节的改进,带动了生产关系的部分调整,纠正了长期存在的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的缺点,使之更加适合于我国农村的经济状况。
——摘编自1982年《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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