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代
措施
秦朝
改“命”为“制”。改“令”为“诏”,强化皇帝“制”“诏"的法律效力
汉朝
建立刺史制度
唐朝
实行三省六部制
宋朝
中央设御史台、谏院,谏官和台官一样,把百官作为监督的对象
明朝
设东厂、西厂、锦衣卫,厂卫可干预司法活动,自设特别法庭
清朝
清律以“谋反”为“十恶”之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