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如果说,罗马法……能有所创制,那是因为罗马共和国以及之后的帝国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多种族”的大国的缘故。法规应该设立起来以作为分属于各个种族的个体之间的社会纽带,并使得原先在属于相同种族的各个小城邦的范围之内盛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能在帝国范围内得以奉行。体制上各类灵活的机制使新的规章得以形成、受到检验并获得确认,它属于“再试验再犯错”这一漫长的过程,最终选择出了受所有人真正理解的规章,并可有效地避免冲突及改善社会的合作状态。
——菲利普·内莫《罗马法与帝国的遗产》
材料二:“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三:第二条第三款: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意见不一致时,命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注意使法律切实执行,并任命所有合众国的军官。
——美国1787年宪法
材料四:为了制定1954年宪法,毛泽东要求各位中央政治局委员及在京各中央委员阅看一些主要参考文件:
国别 | 宪法 |
苏俄(联) | 1918年宪法;1936年宪法 |
中华民国 | 1913年天坛宪法;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
法国 | 1946年宪法 |
其它 | 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