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公元前536年,郑国名臣子产主持铸刑书,将本来由贵族掌握的法律公之于众,让平民在行事上拥有了主动权。子产因此接到了晋国贤臣叔向一封措辞严厉的来信,信中写道:“平民知道了有法可依,就不会畏惧身价比他们高的人,就会弃礼,从法而争。……郑国大概要败亡在你的手里了。”随着平民力量的上升,国家政权对平民的依仗,使法律制度变革势在必行。二十年后,叔向的祖国晋国也铸了刑鼎,公布了成文法。
——摘编自卜宪群《中国通史:从中华先祖到春秋战国》
材料二:《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五卷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内容特别重视“孝”,要求维护“孝”的律文有几十条。自辽宋金元迄于明清,刑法律条基本上都以唐律为蓝本。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多半从模仿唐朝法制而来。
——摘编自袁行霈等主编《中华文明史》
材料三:法国1804年颁布了《民法典》,又叫《拿破仑法典》。这部法典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定封建特权,规定每个公民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它确认了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农民占有贵族和教会土地财产的合法性,保证不受封建势力的侵犯;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规定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佣等,都必须通过契约,买卖、交换,一切均可以自由经营……这部法典确立了现代民法体系,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成为欧美各国资
产阶级的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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