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932年,临时中央政府指出消费合作社是发展革命根据地经济的一个主要形式,是抵制资本家的剥削和怠工,保障工农劳苦群众利益的有力的武器。1933年,中央苏区消费合作总社在江西瑞金成立,下设闵、赣两个省17个县总社,1140个分、支社,拥有29.5万名社员、32,2万元股金。消费合作社以“保证军需开用,支援革命战争”为己任,积极发行各种债券和股栗,广泛吸纳民间闲散资金,有力地推动了苏区经济建设。
——摘编自《中夹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
材料二:建国初,刘少奇提出,供销合作社是经济工作,要通过供销业务开展城乡物资交流;也是政治工作,要引导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逐步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里来。中央陆续出台《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农村供销合作社章程准则》等一系列政策举措,推动了各地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广泛发展,1952年底,广大农村地区的供销商业网络,逐步取代农村私商成为农村物资交流的主渠道。
——摘编自王贵宸《中国农村合作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