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清代营口盐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明末至康熙十八年(1679年)。营口地区设置了二十个盐场,隶属奉天府尹,各盐场管理事宜由州、县负责。第二阶段,康熙十八年至康熙三十年(1691年)。清朝一面招募商人领盐引纳税煎盐,同时发布谕旨,“(汉人和流民)有情愿煎盐发卖者,听取自由贸易”。第三阶段,康熙三十年至咸丰十一年(1861年)。在这一百七十年中,“听民自由晒卖,自是奉天无课税者”。第四阶段,成丰十一年至宣统三年(1912年)。光绪三年(1877年),营口二道沟设立盖平盐厘局,规定每外运盐一石纳东钱二千四百文。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以举办新政筹办学堂经费为名,每石盐又加收东钱一千二百文。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廷发布试办督销谕旨,各盐厘分局监督销售以达到规定税额,按照每斤盐加价东钱四文收缴课税。
——摘编自张秉宽《从萌芽到鼎盛—清代的营口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