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5日,汪某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约1.25亿元。汪某当即表示判决过重,将上诉。代理律师递交的上诉意见认为,根据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这类人实施类似汪某的行为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汪某作为一家私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显然不具有这些身份,因此不构成本罪。
材料体现了公民享有哪些基本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