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历城区政府在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对赵某某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安置资格进行了相应审查,在签完协议并将涉案房屋拆除后,又以赵某某存在欺骗行为、不符合当地拆迁政策为要求变更协议,但其对赵某某在其他区域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归为福利分房,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或依据,亦未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历城区继续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
本案例说明( )
①历城区政府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协议无效时不应履行规定的义务
②行政协议发生争议时,赵某某应当对政府应履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③行政机关在履行、变更行政协议时要遵循诚实信用、依约履责原则
④行政审判在督促行政机关守信践诺和依法行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