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日下午,尹某某在某酒店附近遗失电话手表一只。手表遗失后,尹某某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寻求帮助。同日下午,蒋某某拾得案涉电话手表。两天后,蒋某某因该手表被锁定无法使用,遂将其丢弃在垃圾桶内。夏某某在清理垃圾时在垃圾桶底部发现该电话手表,此时案涉电话手表已经毁损。后因各方当事人未就返还案涉电话手表或折价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尹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法院经审查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蒋某某向原告进行折价赔偿,夏某某不承担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对该起案例进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