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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详情
老张夫妇在生育阿明等4个子女前,抱养了阿平作为女儿。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阿信按农村习俗出半身给老陈作“嗣子”后,与阿平举行了婚礼。婚后,阿信与阿平二人共育有3个子女,后阿平因农作意外而不幸去世。老张夫妇去世后,留下了生前建造的一幢房屋作为遗产。但各子女就遗产的继承产生纠纷,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协议,阿明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老张夫妇生前系退休职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无需子女的经济支持。而阿信在老张夫妇生病期间能够给予陪伴护理,在老张夫妇去世后阿信也按习俗办理了丧葬事宜,法院认定阿信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对此,法院判决阿信与阿明等子女按份继承遗产,而阿平的遗产份额由3个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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