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381年,明太祖对户籍立法进行改革,实行黄册制度。黄册以里为单位(每110户为1里),登载各户的人丁、财产变迁情况。同时,又编绘鱼鳞图册以登最田土,所谓“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明朝户籍有严格的类别区分,主要为民、军、匠三大类。尽管在明朝中后期,由于官僚机构的衰朽,这套制度不能很好地执行,但它的历史意义仍是不容低估的。
——选编自张岂之主编《中国历史》
材料二:1911年,清廷制定了《户籍法》,作出关于户口及其变动事项的合法登记程序及管理机关的规定,标志着具有近代国际通行意义上的户籍原则和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的产生。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人民有居住迁移自由”,此条文为民国时期历次宪法所承袭。同时,商品经济和城市化发展也有利于人口流动和自由迁徙。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后重新实行保甲制度,以户为单位,连保连坐,实质是将中国最基层单位——乡村中的居民捆绑在一起,以维护社会秩序,强迫民众承担各种义务。
——马福云《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研究》
材料三:下表是新中国成立后户籍制度变迁的相关文件。
时间 | 文件 | 摘要 |
195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户籍 |
1964年 |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 | 限制户籍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 |
1984年 | 《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 | 有经营能力和技术专长的农民可以进集镇落户,同集镇居民享有一样权利 |
2013年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
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