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西周晚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承袭西周时“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传统。平王东迁后,井田制被破坏,礼制衰落,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政权下移。各诸侯国统治者为适应新的形势,陆续公布了新的成文法。晋国地处河汾之东,炎帝故里,周边尽是戎狄国家。晋国虽属于以礼乐文化为主要特征的宗周文化系统,但晋文化多从实际出发,宗法制文化淡薄,呈现尚实性特征,礼崩乐坏容易发生。自春秋伊始,国不断废旧革新,当其他诸侯国处于“尊尊亲亲”方针时,晋国已经开始启用“尚贤尚功”的用人方针,导致大量贤能的贵族登上政治舞台。春秋中后期私学大兴,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得到了提高,加上国本来就是夏、商、西周三代文化的沉积带,具有良好的文化传统,因此公布成文法有可能最早在这里出现。晋平公在位时(公元前557~前531年),范宣子任晋国执政,制定刑书,并未公布。公元前513年,这部法被赵鞅、自寅铸于铁鼎,公之于众,标志着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据曾宪义《中国法制史》《论晋国的文化精神》整理
材料二:罗马法经历了长时期的发展。直到公元前3世纪,罗马法律在实质上是只适用于罗马公民的公民法,即“为本国公民而颁发的法律”,具有狭隘性。当国家扩展到一定的地步,外来人口增多,产生了新的社会矛盾,旧有的法律便不再适合管理国家,于是适用于罗马境内各个民族以及外籍人的万民法产生,弥补了公民法的不足。战争、对外扩张为万民法的诞生提供了条件,同样地,万民法也为罗马在军事上不断向外扩张版图而衍生出的扩大的地理空间的统治提供了保障。随着帝国境内各方贸易关系的不断加深,各方开始学习对方的贸易制度和规则,使得罗马法包含的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和理性原则被逐渐推广开来。而这样的转变带来的不只是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对于法律体系本身的完善也有着积极作用。单单从法学的角度来说,万民法中所确定的一些概念和术语已经达到了十分严谨的程度,被后世立法所广泛采用。
——摘编自许小亮《“市民法—万民法”的演进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