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签署“不赡养父母”协议 法院:法定赡养义务不可免
李某(妻子)与张某(丈夫)系夫妻,两人共生育两个儿子、两个女儿,女儿均外嫁。丈夫张某去世后,长子和次于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因已去世的丈夫张某生前由长子瞻养,故妻子李某由次于赡养。生活起居、医病及以后各种事情均由次子承担,长子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自丈夫张某去世后,长于对李某不尽赡养义务,女儿们长期在外极少探望。2022年8月,原告李某将四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四个子女共同承担瞻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四名被告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每年承担养费3518.3元(202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073.2元)。尊重原告李某意愿,判决李某跟随次子生活,其余三名被告在给付瞻养费的同时,应定期前往李某居住处看望,四个子女均服判息诉。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本案中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法理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