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要】
2018年至2021年8月期间,某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员工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以为业主查询房产情况和房屋确认单为由,从相关单位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并将所窃取的信息贩卖给某装修公司经理华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5000元。
随后,华某将所获信息全部提供给该公司销售经理天某用于招揽业务。同时,天某又将该信息分别出售给马某、郑某等5人,非法获利92000元。马某获得该信息后,从赵某处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并汇总,将全部信息再次转卖至尉某等7人,从中非法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赵某作为房地产企业员工,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获利,已构成犯罪;被告人天某等人造成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犯,严重扰乱了社会和公民的正常秩序,故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到3年6个月或缓刑的刑罚,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合计175400元,并处罚金175元。同时,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5名被告人在市级媒体上发表公开道歉馆支付赔偿金175400元用于开展信息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