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购物平台上向李某购买一盒某牌每日坚果。王某收货后,在购物平台上发表买家评价,内容为:“速度快,包装跟往常都一样,但是打开后……我是买到假货了吗?还是整体品质下降?……介意的亲,慎拍,不差几十块,可以去官方买。”此后,双方就上述评价进行了沟通协商,王某进行了追评,内容为:“经过查询,商品是正品,我对我的不当评价感到抱歉,希望各位买家以我为戒。对店主造成的困扰,真诚地说声对不起!”之后,李某仍以王某诋毁商业信誉、让很多不明白真相客户不再购买、对商家造成严重利益损失为由,诉请王某赔偿损失。
【争议】
李某认为:只要发表了不实的评论,并对他人造成严重利益损失,就应该赔偿他人的损失。王某发表了不实评论,并给我造成损失,因此应该赔偿我的损失。
王某认为: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评论;我是消费者;因此我有权对商品进行比较、鉴别和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