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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党和国家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材料一: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措施。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党的二十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列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强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当前,社会上对我们是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有一些不正确议论,对于落实平等保护产权、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还有很大差距,影响民营经济发展信心。针对上述情况,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必须亮明态度,毫不含糊,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材料二: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某市铁路客运专线规划线路,需穿越王某等人投资经营的水田石矿场。考虑矿关于A公司支付剩余补偿款的诉场采石爆破会给铁路隧道造成安全隐患,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政府主设计单位请求市政府协调关闭该矿场。经市政府协调,矿场停产,补偿事宜由王某等人与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单位通过协商解决,随后成立的国有控股客运专线公司(以下称A公司)亦同意协商解决补偿事宜。在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双方多次磋商达成补偿协议。之后,矿场收到A公司预付补偿款5000万元,而对于剩余补偿款,A属行政纠纷,决定撤销二审判决,公司拒不支付。王某等人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等人导关闭矿场后,双方因补偿问题引发纠纷,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王某等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认为,政府并未对案涉矿场进行行政征收,王某等人和A公司就补偿问题的诉讼,属于民事纠纷,不维持一审判决。

——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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