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5月,某银行与黄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6个月。当天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黄某以名下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某银行在对黄某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后,依约发放了贷款,但是黄某怠于返还借款。截至2021年7月,黄某还欠本金90万元,总利息105355.21元。黄某及其父母于2020年3月死亡,某银行于是将黄某的婚生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在其继承黄某的遗产范围内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总利。 【法院查明】黄某在向某银行借款时,提交了虚假的离婚证、离婚协议载明黄某与其爱人于2015年四月登记离婚,双方协议涉案房产归黄某所有。事实上,双方并未离婚。 【法律链接】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动产物权均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