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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在教化中让人心生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单从行为规范一点说,本和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国家”是指政治的权力,在现代国家没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权力。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是常有的。一个人可以为了自私的动机,偷偷地越出规矩。这种人在这种秩序里是败类无疑。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儿子做了坏事情,父亲得受刑罚,甚至教师也不能辞其咎,教得认真,子弟不会有坏的行为。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摘编自费孝通《乡土中国》)

材料二:

礼治是传统社会的规则,法治是现代社会的规范,新时代也提出了“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法治之治平等待人,法治的治理对象包括所有人,对各级各类当权者以及不当权者,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仅治民,而且治官。法治相信人皆有善恶,在这方面人与人没有本质差别,掌握权力的人并没有什么特别高尚的道德操守,教化可能难以让他们抵挡腐蚀和诱惑,即使对圣君贤人廉吏也不能放松制度的监督和制约,不能放任他们在行使权力时为所欲为,要不留面子地严格督察。法治不相信圣人的存在,即使最优秀的人也难逃任性的本能,也有可能利欲熏心,一旦拥有权力也都可能滥用,需要用法的理性、规范性、强制性加以约束。

法治的治理范围是有节制的,法治虽然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并不是治理社会的全部工程,社会还有一些需要治理的领域是法难以触及的,因此除法律之外,还有道德、宗教、习俗等多条途径存在,用以调整社会的各个方面。法治明确划分出法律的禁区(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良心自由都是法律不能干预的),从而为个人留有较为广阔的自由空间,表现出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礼治没有禁区,礼散布在空气里,缠绕在每个人的身上,饮食起居,吃喝拉撒,礼对所有行为都有讲究,甚至思想、情感、喜怒哀乐等也都要符合礼的规范。在中国古代社会,“一旦礼与法有所冲突时,重礼坏法的皇帝不失为仁君,以礼破例的官吏不失为循吏,以礼违法的百姓也不失为义民。相反以律违礼者,则会被人们视为暴君,视为酷吏,视为刁民。礼教造就了顺民,也造就了清官与明君,这便是礼教的威力所在”。这种礼高于法的制度格局对我们今天的影响,从正面意义上看,与法治中“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基本制度相似;从负面作用来看,则可能存续“以礼违法”的陋习。例如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依然认为:道德高于法,实质正义大于程序正义。法律不是最高的,执法、司法、守法时,一旦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法律就可能被道德所代替,以致有法不依(依道德)。

(摘编自马岭《辨析差别:礼治与法治之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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